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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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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间的规定

2021-09-01 15:38: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障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Z级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年应有- -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 该房间的门直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h。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3.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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